解析:
若政府需对特定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则必须依法向相应的司法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在申请过程中,所需提交的主要材料应涵盖以下几部分内容:
首先,强制执行申请书,该申请书应由申请方负责人亲笔签署,并加盖申请方单位公章,同时还需载明递交时间;
其次,应详尽说明具体的补偿金数额以及该款项的专项存储账户信息等重要细节;然后,附上产权置换房屋及其配套周转住房的地理位置与建筑面积等详细资料;再者,应提供征收补偿决定书以及相关证据单据,同时说明申请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除此之外,申请材料还须包含征收补偿决定书的送达证明、催告情况以及被征收房屋所有人和直接利益相关人员的反馈意见;
最后,申请材料中还应包括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以及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现状描述等关键信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