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员工的才能欠缺可被视为单位处置员工的合理依据。
2.若单位已经实施了适当的培训措施或对岗位进行调整,但员工依然无法胜任本职工作,那么单位便有权在预先以书面方式向劳动者本人通知三十日后,或在额外向该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之后,终止与该员工的雇佣关系。
3.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还需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具体而言,经济补偿金将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服务年限来计算,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