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商住楼使用权限达到四十年后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依然属于最初的产权所有者。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指的四十年是指商住楼所在的土地使用权限的有效期限。
然而,针对住宅类建筑用地的使用权情况则有所不同,在其使用权限到期后将会自动延续。
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将自动进行续期。
至于续期所需支付的费用或享受的优惠政策,则需依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来执行。而对于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事宜,同样需要遵循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此外,对于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问题,若双方事先有过明确约定,则应按照约定执行;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晰,则需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解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