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对方未能签署收到律师函,当事人可根据情况选择向当地司法机构提起诉讼。律师函旨在以书面形式事先告知有关方面即将面临诉讼及相关法律程序的风险,从而为双方寻求共识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提供了可能。
值得强调的是,律师函本身并不能直接引发法律效力,其主要作用在于警示和提醒。在某些情况下,律师函也可能被用于施加压力、打击对方信心或者试探对方真实意图等目的。
然而,无论对方是否签署收到律师函,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均不会因此而改变。一旦对方违反相关规定,当事人便有权直接启动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