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等业务,并进口货物的单位与个体工商户均被视为增值税的应税主体。
然而,获得政府拆迁补偿款这一行为并不包含于上述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征税范畴之内。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取得拆迁补偿款并不属于以上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征收范围。因此,我们认为取得建筑物拆迁补偿款也应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