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您成为受害者后,遭他人非法拍摄的照片未经您本人同意便被上传至互联网上进行展示,那么作为权益受侵害的当事人,您应当首要时间向负责的网络平台发表声明,要求该平台立刻将照片彻底删除;
此外,在完成上述步骤之后,您还需要进一步向实施盗摄行为的嫌疑人提出书面要求,要求其立刻停止该照片的任何形式的传播,并且务必向您表示诚挚的歉意,同时负担相应的赔偿金以弥补您所受到的精神损害。
反之,当负责的网络平台在收到您的这一通知后仍然未能履行删除义务时,他们则将必须与实施盗摄行为的嫌疑人共同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关于“肖像权”,它是指自然人以其在自身肖像中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为核心内容,依法享有制作、使用、公开以及允许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具体人格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