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主体资格要求有所差异。
在善行赠予行为中,赠与人无需具备与合同规定相适应的行为能力;
然而,在免费合同之中,合同的甲方必须拥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同时,需尽到理性之人应有的注意义务。
(2)性质的区分。
纯粹的善行赠予行为既非法律行为,亦非事实行为,更未被视为准法律行为,其本质上受制于道德准则、习惯以及法律规则以外的社会规范,调整的乃是社会生活的层面。
若遇到难以界定的情况,我们宜依据交易惯例进行解读,权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及公平原则,从而合理判定某种行为究竟属善行赠予抑或是免费合同等民法法律行为。
免费合同虽然同样源于民法领域,却是一种典型的法律行为,因此,二者在本质属性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
(3)活动的宗旨各异。
善行赠予行为中,行为人实施赠予行为的初衷并非旨在创设、变更或者终止某项民事法律关系,而是意图通过赠予行为,例如援助他人,以期达到良好的道德风尚,同时,赠予行为也能让自身感到愉快;
而在免费合同中,行为人怀揣为他人谋求利益的意愿,愿意接受这种关系的束缚,从而使得该行为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形成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4)是否具有受行为拘束的意识不同。
在善行赠予行为中,当事人的赠予行为并不具备法律行为的效果意思,即没有受到该行为拘束的意图,例如在本文开篇的案例中,乙并未表示同意唤醒甲至车站的行为会对其产生拘束力,即缺乏法律行为中的效果意思这一要素,因此,甲与乙之间构成的是一种善行赠予关系,而非免费合同或者其他民事法律行为。
相反,免费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需受合同条款的约束,即使其中一方当事人无需向另一方支付任何报酬,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义务,事实上,在某些免费合同中,当事人仍需承担一定的义务,比如借用人在无偿借用他人财物时,负有妥善使用和安全归还物品的责任。
这一点正是善行赠予行为与免费合同的本质区别,也是区分两者的关键所在。
以上内容皆基于赠与合同与善行赠予的研究成果整理而成,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敬请随时沟通、纠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