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明确规定,关于房屋征收拆迁奖励的具体细则与标准,应由各市级及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和公布。
故而,任何涉及被拆迁房屋的个人或单位均可前往当地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咨询了解与此相关的执行措施与法规规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