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的民商事仲裁实践过程当中,仲裁条款中事先确定的仲裁组织往往具有不可更易性,除非经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亦或基于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授权方可进行变更。
倘若您对于当前授予争议解决权利的仲裁机构持有异议,那么您应当立即向仲裁庭提出,同时还需提供充足且合法的理由以支持您的请求,这样才有可能获得仲裁庭的认可与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般不能变更已经选择的仲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三条:仲裁机构应当公正、独立、专业、有效地履行仲裁职责。仲裁协议中的仲裁机构,一般应当由当事人自行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