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变更仲裁裁决应该怎样办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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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需要变更劳动仲裁裁决的,应该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办理,变更这类仲裁处罚。相关的当事人应积极的提供案件证据,递交到相关的案件审理人民法院,由我国的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进行处罚。

劳动仲裁变更仲裁裁决应该怎样办理

一、劳动仲裁变更仲裁裁决应该怎样办理

1.对于未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一裁终局以外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仲裁裁决自然不发生法律效力。

2.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寻求救济:

(1)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收到裁定书次日起三十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2)当事人可依据《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仲裁裁决生效一年内且当事人未申请执行的情况下,申请作出该仲裁裁决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并撤销该仲裁裁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撤销仲裁裁决,应自撤销之日起10日内另行组成仲裁庭,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重新审理期限从撤销之日起计算。

二、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的实体条件

1.仲裁裁决具备下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2)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

(4)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2.《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仲裁裁决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撤销: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

(3)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4)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5)仲裁员在审理案件时有索贿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很显然,当事人如认为劳动仲裁裁决确有错误,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都安排了救济途径,足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我国的人民法院在执行这类劳动裁决的,如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存在贪赃枉法的情况,我国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这类劳动仲裁案件的仲裁,保护我国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国的劳动合法环境,劳动者应积极的收集案件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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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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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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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裁决所依据的伪造的。
(3)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4)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委员会经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另行组成仲载庭审理。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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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的条件有哪些,合同变更后仲裁条款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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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变更的条件有哪些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内容予以改变的现象。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变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不论是改换债权人,还是改变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即通常所谓的狭义的合同变更。合同变更的条件主要有:
1、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如上所述,狭义的合同变更即指合同内容的变化而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化。根据《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等八项内容,这些内容的变化即可认为是合同的变更,当然合同的内容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因此合同其他内容的变化亦可认为是合同变更。但是合同的变更,不得全部改变合同内容或者改变合同的主要内容,否则就不再是合同的变更,而是合同的更新。
3、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直接规定及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合同,则必须遵循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如果是根据法律规定变更合同,则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变更合同。
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对合同的变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的,必须遵守这种要求。如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必须经过的裁决。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的变更须采取特定的方式如书面形式,当事人必须遵守这种约定。《合同法》第77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二、合同变更后仲裁条款还有效吗不同情况的合同变更,其仲裁条款是否继续有效有所不同:
1、合同内容变更后仲裁条款是否继续有效。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实际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部分修改或进行补充。合同变更后,原合同中未作改变的部分和改变后的部分构成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合同条款,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除非当事人约定将仲裁条款变更,原仲裁条款对双方当事人仍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对变更后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可以依据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2、合同主体变更后仲裁条款是否继续有效。合同主体变更后,仲裁条款的效力是否及于新的合同主体,笔者认为不应一概而论,而应区分基于法律行为的主体变更和基于法律规定的主体变更。

1)基于法律行为而引起的主体变更。也就是说,合同订立后,一方当事人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其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于第三方,使第三方概括承受其权利义务,取代自己而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由于基于法律行为而引起的合同主体变更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因此,新的合同主体取代原合同主体后,应受原合同中全部合同条款的约束,当然包括仲裁条款的约束。故而,基于法律行为引起合同主体变更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新的合同主体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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