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教师在放学之后将学生留下进行正常的课程补充、教育指导以及个别辅导等活动,则不构成任何违法;
然而,倘若使学生产生受歧视之感,加重他们的学业压力,甚至采取变相体罚或其他形式的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便无疑违反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