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离婚案件中,若当事人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该项权利是发生在夫妻关系成立之后;
其次,夫妻双方均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那么这个土地承包经营权便应当归类于家庭共有财产,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制定分配方案,如果双方就此问题不能达成共识,则应提交至法院,由法庭根据实际状况作出最终裁决。
而对于另外一种情形,即其中一方在结婚之前已经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在递交申请离婚的时候,对方并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这时候,我们将这种情形定义为个人私有财产,并不会将其列入到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中来进行分割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