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产品三包有效期之内,经过维修服务商进行两次或以上的修复处理后依然无法恢复正常功能使用的情况下,销售商必须凭借相关修理服务商所提供的详细修理记录及质量保证证明,有责任为消费者无偿地更换与之相同品牌、型号以及规格相匹配的全新产品,亦或是依照本规定中的第13条相关条例规定进行退货手续的办理;
此后,销售商还需依法向产品制造商或供应商提出赔偿要求,或按照与购买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条款来进行后续的处理工作。
法律依据: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