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鉴于公司公章在面对外部公众时所拥有的法律效应,唯有在因内部失误而导致合伙企业财产受损的情况下,该名过错合伙人方可根据相关的合伙协议约定,对其所引起的合伙企业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然而,若您的合伙人与该债权人之间存在着恶意串通的行为,那么这份借款合同将被视为自始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