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主合同以及相应的补充协议所规定的司法管辖区并不完全吻合,则应依据补充协议来确定最终的司法管辖区。
这种情况下的补充协议被视为对原主合同内容进行了有效修改和补充,因此,在确定司法管辖区时,必须遵从补充协议的规定。
主合同,顾名思义,即无需借助于其他任何合同就可以单独存在并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
举例来说,以保证合同为例,其中设立主债务的合同便是主合同,而不应取决于其他相关的合同条款。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必须依照主合同中的约定来明确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此外,在涉及担保人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产生争议时,如债权人欲向担保人追讨权益,则应由担保人的住所所在地法院拥有司法管辖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