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食品过期之罚则,主要分为两大类别:
首先是生产与经营此类过期食品的情况。
对此类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将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以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其用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
如果这些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价值低于一万元人民币的话,行政机构将对违法者处以二千元人民币以上至五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但若食品价值高于一万元人民币的话,行政机构将对违法者处以货物价值五倍以上至十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能会被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其次是销售过期食品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除了有权要求赔偿自身所遭受的损失之外,还可以向生产商或销售商提出支付价款十倍以上的赔偿金的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律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