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应按照劳动者在所属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进行计算,该计算日期需从劳动者正式入职之日算起。
若劳动者在入职时间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文简称“劳动合同法”)生效实施之前,那么从该法正式实施之日—即公元2008年1月1日起,我们将以此为起点对劳动者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计算。
针对每一年的工作经历,我们将给予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对于工作满六个月但未满一年的劳动者,我们将视作其已完成一年的工作,并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
而对于工作未满六个月的劳动者,我们将给予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此外,若劳动者的月工资水平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则我们将以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作为基准,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然而,我们所提供的经济补偿金总金额不得超过十二年。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