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违约金怎么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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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蔓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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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解除违约金一般是按照双方事先约定好的来进行计算;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合同解除违约金怎么算?

一、合同解除违约金怎么算?

1、违约金适用的一般原则性规定。

(1)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

(2)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

(3)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

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应注意不同时期的计算参考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已四次调整逾期罚息计算标准,即依次调整为日万分之五、日万分之四、日万分之三、日万分之二点三。如果不考虑罚息发生的时期,一律按日万分之五或日万分之四等计算,是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罚息计算标准的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经研究认为,罚息计算方法的正确表述方式为:

逾期罚息自某某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计算标准计付。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计算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3、合同当事人明确约定适用地方规章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7日以法经(1993)56号《关于处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能否参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建设工程实行提前竣工奖的暂行规定〉的函复》答复如下: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虽然规定了逾期交付工程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没有规定具体标准,而是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建设工程实行提前竣工奖的暂行规定》 [该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工程提前(或拖期)一天竣工奖(罚)金额按工程预算造价的万分之二至万分之四计取……奖罚数额的比例要对等,但总额不得超过工程预算造价的百分之三。”]对工程逾期应承担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该规定属于地方政府规章,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并不抵触,因此,双方都是本省的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4、对约定违约金和罚款的,或只约定罚款的,只要其金额不超过未履行部分总额的,可将罚款视为违约金处理。

二、约定违约特征

(1)违约金的数额是双方预先确定的;

(2)违约金是—种违约后的补救措施;

(3)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换言之,只要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得在支付违约金后而免除履行主债务的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

综合上面所说的,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是可以约定违约金的,但是违约金的约定也是必须要慎得双方的同意,在计算违约金的时候也是必须要以双方之前协商好的来进行给予,所以,违约金的产生是可以很好的保障到双方的利益,让双方可以更好的履行其中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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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说法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考虑,确定能不能根据你的行为来推定你放弃了这个权利,这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作进一步的考查。
第二个,约定解除还有一种情况——《合同法》九十三条的第二款,约定解除条件主要是当事人事先约定某种条件,等待条件一旦存在,一方享有解除权。特别和大家强调一下,这种事先约定解除权的情况和我们前面讲的附条件合同里面的约定解除条件,这是有区别的。比如双方约定,我把这个房屋租给你半年,我们达成一个协议,如果乙在单位分到房子,我们解除特定合同或者书面合同。合同里面如果这样写,如果乙方分到房子,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这是一种写法。另一种说法就是如果乙方分到房子,甲方合同解除。这两种情况有什么区别呢?(答:第一种情况约定了解除条件,只要条件一成立,这个合同自然已经解除。另一种情况如果是约定解除权,当这个条件成立之后,有这个解除权选择是否解除这个合同。这个合同有可能解除,也有可能不解除。)对,这个区别主要在这个地方,约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的区别就在这个地方,如果合同规定的是有权解除合同,实际上约定的是一种解除权。给了你这种权利,但是这个合同还没有当然解除,合同的解除要取决与你是不是行使这个权利。《合同法》九十三条的第二款规定的含义,必须要有一个实际的行使的行为。当然不解除条件的话,就向刚才讲的标准,乙方如果分到了房子,合同解除,这指的是约定的解除条件。在约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一旦条件成就,这个合同当然的解除,不需要行使任何权利。这个要根据(案情)合同具体怎么规定的来分析,这个在审判实践中差别是非常大的。大家注意《合同法》九十三条的第二款里面提到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是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实际上他的含义就是有权解除合同,不是说合同自动的终止的意思。
第二种就是法定的解除,法定解除可以分作两类,一类是不可抗力,另一类我们简单的概括就是根本违约。不可抗力《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原来的《合同法》规定的是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合同当然可以解除。后来我们在讨论时感觉到这个抗力本身它对合同的影响在不同的情况下是不一样的。可能发生天灾人祸,但是并不意味着你的合同完全不能履行,也可能只导致了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导致了感知不能履行,这样就要看不可抗力它对合同的影响究竟到了什么程度。所有《合同法》用这个必须是不可抗力导致了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实现他的合同目的时候,就是影响是重大的,是他订立合同的目的根本不可能达到,这个时候发生合同的解除,才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这个所谓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就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所追求的目的以及从合同中获得的基本利益和目标不能得到实现。比如买卖合同一方向订约的目的或者对方支付的价款,另一方为了获得对方标出的货物,如果支付的价款和标出的货物根本不能达到,那么就是说合同订立的目的就不能实现了。
第二大类就是根本违约,所谓的根本违约也叫重大违约。为什么我们要引用根本违约这个概念,我们的《经济合同法》在93年修改的以后规定的就是一方违约,另一方就有权解除合同。这项规定是非常不好的,因为违约它的情况是非常复杂的。比如说一个案例,被告方购买马口铁,因为在这个开户行里,实际上被告已经很早就把钱汇入他的开户行里了,由于开户行的原因使被告的汇款晚到了原告的户头里三天,原告就提出来,因为你晚到了三天,我要解除合同。在这三天之内这种标的它的市场价格没有任何的影响,也没有任何的波动。原告之所以要解除合同实际上是他自己没有那么多的货物可交,他正好找到一个借口。我们过去《经济合同法》任何违约都可以解除合同,这样以来合同那怕是在轻微违约的情况下也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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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违约解除购房合同违约金怎么算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的规定:售房人与受让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应约定违约责任,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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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违约的,违约方是否有合同解除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一般是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如果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将面临更大的损失,而守约方拒不行使解除权。
那么应当根据违约方的请求判决解除合同。同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1、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禁止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关于违约方不得解除合同的明确规定。从理论上讲,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契约,按约履行合同除了囿于法律规定的约束外,很大程度上还要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在一方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时,虽然有强制履行的制度设定,但强制履行显然不可能适用于所有不自愿履行的情形。如果机械理解“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履行”,并一律排除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以绝对的强制对抗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在某些个案中必然会耗费极大的社会成本。
2、现行法律中可以找到违约方解除合同的依据
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能够找到明确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义务或者履行非金钱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因此,在出现上述情形时,违约方得以主张免除合同义务的履行。有观点认为,上述规定中合同义务的免除是违约方在守约方要求履行合同时的抗辩权,违约方不能据此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对此,我们认为,如果不赋予违约方主动提出解除合同的权利,上述规定就毫无意义。在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无法履行合同时,如果守约方不诉至,则争议的合同履行将遥遥无期,双方的法律关系也将处于长期的不确定状态。因此,在合同出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情形时,违约方提出解除合同应予支持。但违约方必需承担违约的法律后果。
你好,我们在和别的公司合作的时候,发现对方存在违约行为,于是请问下一般违约可以解除合同么
[律师回复] 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应该依法终止合同履行。不能自行终止合同。《合同法》是这样规定。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
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
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
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
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
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以上为一般违约可以解除合同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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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违约解除购房合同违约金怎么算
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果您现在正面临着关于买方违约解除购房合同违约金怎么算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的话,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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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各位律师,我有问题想咨询一下,请问根本违约可否解除合同?根本违约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可见,适用这一解除合同条款,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方迟延履行了主要债务;2、另一方有催告的事实存在。由此可以看出,在违约出现以后,立法强调的是应同时考虑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态度和行为: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积极催告,一方面表明了自己这一方对合同履行的诚意,另一方面,经催告以后,对方仍不履行,即使对方违约程度加深,有利于非违约方处于主动,而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对此明知却漠不关心或置之不理,一方面不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容易使非违约方从主动陷于被动,丧失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产生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
  3、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没有涉及约定解除合同条款,丧失了依据约定解除的条款适用单方解除合同的机会。
  在我国已经确定的三种解除合同的方式中,既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又简单方便实用的就是约定解除合同的方式了。这种方式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对解除合同的适用情况、解除条件等做出明确的约定
在什么情况下,被公司开除,不赔违约金违约金?
[律师回复] 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约定有服务期,劳动者具有法定过错,被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只有专业技术培训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两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竞业限制违约金是在劳动关系解除之后才会发生,涉及劳动合同解除需要支付违约金的,只有违反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约定的情形。按《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不是岗前职业培训),支付了培训费,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培训协议中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尚未履行期间分摊的培训费用。一般而言,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属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但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二)至
(六)项法定过错,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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