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婚姻的解除方式,协议离婚并不需要确凿的证据支持,只须双方均同意离婚便可实现;
然而,针对诉讼离婚而言,则需提供足以证实因情感不合导致分居满两年的证据,以便于法院能够做出相应的判决。
以下列举几种常见的能够证明夫妻分居的证据类型:
首先,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其次,双方签署的书面形式的夫妻分居协议,务必确保是书面文件,口头协议则需对方予以认可;
再者,向另一方发送的书面分居通知,建议使用快递形式进行邮寄,并在备注栏中明确标注“分居”字样,同时保存好邮寄凭证,自该邮寄日期起至提出离婚申请期间,皆视为夫妻分居期;
此外,双方往来的书信、电子邮件等亦可作为证明感情不合而分居的依据;
最后,证人证言同样具有参考价值,例如双方共同认识的朋友或亲属,但由于证人与为其作证的一方可能存在利害关系以及分居属于夫妻“私人事务”,因此单一的证人证言难以得到法院的充分信任,还需辅以其他相关证据加以印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由于分居时间长达两年是法定可以起诉离婚的理由,故此对于男女双方分居的时间已经超过了两年,但是有一方却不想离婚的情形,另一方可以在收集证明男女双方处于分居状态的证据之后,向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