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遭遇火灾后,对于沦为危房的楼宇的处理方式如下所示:
如经过适当的安全技术措施处置后能够继续短暂性地投入使用,则需对其进行观察并酌情决定是否继续使用;
若经实施适当的技术策略后能够解除其潜在的危险因素,那么便可以考虑将其重新投入使用;
然而,如果该建筑已经失去了修复的价值并且在短时间内无法进行拆除,那么就需要立即停止使用;
最后,当整栋建筑物都处于危险状态并且没有任何修复价值时,应当选择将其整体拆除。
法律依据: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
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
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