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济适用房在未满两年的期限内,不被允许进行销售活动。
经济适用房这一概念,特指由政府以优惠政策面向城市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困难家庭所推出的一种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形式。
法律明确规定了,对于购买经济适用房未满五年的群体,其房屋所有权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通环节。
但若存在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房屋转让的,则须遵循政府按照原购房价格并考虑到房屋已使用年限、折旧等方面的影响因素后进行回收收购的流程。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