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夫妻双方以共同名义申请银行贷款并购得房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房地产将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自然而然地,尚且未及时偿还的贷款亦应视为夫妻双方共有之债项,双方在此情况下均需承担起还款的责任心与义务。
在离婚事宜面临之时,对于这笔债务的处理方式依然要涉及到夫妻双方,双方共同承担贷款偿还责任。
但如双方经友好协商后,决定由其中一方负责偿还,此种约定仅限于夫妻内部,对外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履行还款义务,而偿还贷款的一方则可依据约定向另一方索取相应的赔偿。
2.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婚前使用其个人财产支付房屋首付款,而后在婚后通过共同财产偿还房贷,那么在离婚时,若双方无法就房产归属达成共识,人民法院将会依法作出判决,将该不动产判给支付首付款的一方所有,同时,尚未偿还的贷款将被认定为该方的个人债务。
至于双方在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所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应当由获得不动产所有权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适当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