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公司进行债务重组活动而言,其债务重组的周期并无明确限定。
然而,若涉及到破产企业实施债务重整事宜,则重整的期限通常设定在六个月之内。
从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开始重整之日起算,债务人或其管理层应在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如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若债务人或其管理层能够提供合理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将该期限延长三个月。
若债务人或其管理层未能按照规定的期限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布债务人进入破产状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