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微信聊天记录系电子数据的一种形式,该类数据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明确界定的证据类别。
欲使此类证据具有法律效力,需证实其中涉及的关于同意离婚之表述确实为双方当事人共有的意向体现。
具体来说,微信平台上发布的离婚协议书或其它相关协商记录,如能经由验证确认为双方真实意愿表达的产物,则可将其视为判定案件事实情况的依据。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证据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必须经过严格审查核实,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方有可能获得采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