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对于要求恢复执行已经法院裁定中止的案件,申请人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原中止执行裁定书(需包含债权申请执行凭证);
中止执行之后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状况;
以及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详细信息等等。
2.若申请人希望申请法院对已经达成和解的案件恢复执行,应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被执行人和申请人双方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
被执行人在执行和解期间已经实际履行的部分;
被执行人尚未完全履行的部分;
以及被执行人的具体行踪及财产线索等。
3.如申请人欲请求法院恢复已经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应向法院提交如下材料:
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再次履行义务的情况;
被执行人的最新行踪及其财产线索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