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抵押权之存续期间为主债权诉讼期内,此乃源于抵押权作为一种物权,其效力并不因双方所事先约定之抵押期限的届满而自动终止或消灭。
若置于法庭审理之中,法院亦不会仅因其抵押期限已过而判决抵押人得以免除其应负之担保责任。
然而,若诉讼时效已逾,则抵押权人之相关权益将无法得到法律之有效保护。
此外,抵押权所担保之债权范围相当广泛,涵盖了主债务、对应利息、违约金以及为实现抵押权所需支付之相关费用等诸多方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