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医疗费用报销方面,医保所涵盖的部分应视为侵权行为方对相关损失应当做出补偿之部分,因此,原告已通过医保渠道进行报销的医治费用并不应对被告在赔偿金额中所应负担的责任加以扣除。
然而,针对当事人已享受社保部分保障的医疗费用,则可以在法院作出具有律效力之判决之后,侵权行为方全额承担赔偿责任并完成支付后,由社保管理机构以其未能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的第三十条规定的"第三者拒绝支付"这一前提条件为由,直接向受害人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