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提出离婚诉讼时,配偶处于失联状态中无法联系到对方,可采取以下两种策略:
第一,直接向所属地区的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申请。
法院经过审理后,将会采用公示送达的方式来完成诉讼文件的交付给被告。
不论被告是否实际查收并阅读了诉讼文书,均应被视作已获有效传达。
在规定期限内,若被告未能出庭应诉或者没有给予答复,那么人民法院便有权进行缺席审判和判决,而无需等待被告的出席。
第二,针对下落不明的配偶,你有权向法庭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员,以此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依据。
如果一个公民已经连续两年以上失去音讯,那么与之有利害关系的人士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宣告该人为失踪人员。
在战争时期,如果一个人的下落不明时间未满两年,同样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员。
然而,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下落不明的时间则需要自战争结束之日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