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国的基础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农村住宅的交易行为,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在已被登记过的宅基地使用权发生转移或者消失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及时地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手续,这就从法律层面肯定了宅基地的可转让性。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规定表明法律并未禁止农民出租、出卖住房,而是在农村村民出卖住宅以后,农民丧失了再申请宅基地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时,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该条款也表明了宅基地是可以转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