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政策法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发放给工伤职工,金额为十四个月的其个人工资,资金来源于社会保障机构。
同时,用人单位仍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每月支付,将伤残津贴定为工伤职工在受伤前所领取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若工伤职工自己提出,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其提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此来结束与工伤保险之间的关系。
其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金额为四十个月的工伤职工本人工资,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金额则为八个月的工伤职工本人工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