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该项法律所规定的可执行范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涉及到的领域为(一)个人或企业的收入、银行存款及现金储备,以及各类有价证券;
其次,该项法律也适用于诸如(二)土地使用权、房产及其他形式的不动产,以及(三)交通工具、机器设备、生产中的半成品乃至原材料等各类动产;
再次,对财产性权利,如(四)债务债权、股权所有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以及知识产权等同样具有强制执行力;
此外,对于其他应当依法进行报告的所有财产,都将在该法律框架下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