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误工费用为每日人民币120元。
而具体的误工费用应当以被害人的误工时长以及其收入状况来综合考量确定。
对于拥有稳定收入者而言,误工费应依据实际减少的收入进行核算;
若为固定收入,则可根据其过去三年内的平均收入进行推算。
如若受害人无法提供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相关证据,则可参考受诉法院所在地或事故发生地与之相同或相似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作为标准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