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当执行官接获财务部门关于执行款项已成功入账的通知后,应在不超过30日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各项事项:
一是精确地核算执行款项;
二是进行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的结算;
三是向申请执行方发出领取执行款项及执行费用的通知;
四是完成对执行款项的实际支付。
因此,从理论上讲,执行款项被汇至法院之后,通常情况下在30个工作日之内即可交付于申请执行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条
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以延缓发放:
(一)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
(二)申请执行人因另案诉讼、执行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导致执行款被保全或冻结的;
(三)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领取的;
(四)案件被依法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
(五)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缓发放执行款的。
上述情形消失后,执行人员应当在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