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在提起离婚诉讼时若对方未能出席法庭审理,通常情况下法院并不会采取判决离婚的处理方式。
这主要是由于离婚案件具有显著的人身特征,要求当事人必须亲临现场参与诉讼过程。
然而,对于那些由诉讼代理人代理的离婚案件,除了在无法表达个人意愿的情况下,当事人仍然应当亲自出庭;
倘若确实存在特殊原因导致无法亲自出庭,则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声明以示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起诉离婚一方未出席庭审的情况下,法院也有可能做出离婚判决。
当夫妻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如若出现夫妻感情破裂的状况,便可选择终结这段婚姻关系。
若双方能够达成共识,便可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但若双方无法就此问题达成一致,那么婚姻关系便只能通过诉讼途径予以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