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规中,拆迁房并不一定都具备出售资格。
若该拆迁房已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那么通常来说是可以对该等房产进行合法的销售行为的;
然而,如果拆迁房尚未完成相关产权登记手续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此种情形下的房屋是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活动的。
这主要是由于此类房屋的安置对象具有特定性,即为动迁安置户,因此,这类房屋的销售行为除了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严格规范外,还会受到当地政府政策的严格限制,与普通商品房的交易方式存在显著差异。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