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子女教育相关条款中明确指出,其子女应涵盖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继子女等广泛群体。
同时,该条款还特别强调,即使是非亲生的未成年人,只要他们处于被本人监护的状态下,也属于子女范畴。
在此基础上,我们需要对“教育”这一概念进行深入理解和解读。
所谓的“教育”主要涵盖了两个方面:
第一是学前教育,即从儿童满三周岁开始直至进入小学就读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所接受的教育;
第二则是学历教育,其中包括了义务教育(小学生活与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级中学与中等职业教育)以及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教育)等多个层次。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章子女教育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第六条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七条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