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不可忽视的是关于设立中的公司所引发的各种矛盾与纷争。
其次,需关注对出资紧迫性的争议压力,比如当公司在筹备期间,某些股东未能按照计划如实支付其应当缴纳的部分,抑或是在公司成功设立之后,有个别股东偷偷撤回了已支付的出资额,这种情况下,公司或者公司的债权人都可能会要求这些股东重新补足他们的出资,或者在欠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
再次,公司设立过程中无法顺利进行的问题也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此外,公司成立无效的争议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议题。
最后,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也同样值得我们深入探讨和研究。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