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土地征收补偿金纠纷这一问题并不属于普通的民商事纠纷,而是属于行政争议范畴。
在这类案件中,当被征收方对于征收或征用的相关决定以及相应的补偿方案持有异议,并认为这些决定和方案违反了宪法规定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基本的法律权益时,他们便有权选择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解决这个问题。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