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名义股东,即有限责任公司的真实投资人和名义投资人之间达成协议,约定名义投资人为股东且仅承担名义上的权利和义务,但实际投资人为该公司的真正拥有者及享受投资回报的实体。
相当于挂名股东的角色。
在此种情况下,名义股东需在内部依照协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对外则须承担隐名股东所应承担的所有责任。
具体而言,对于债权人、隐名股东以及其他股东,名义股东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若实际投资人未能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那么名义投资人将有必要对公司债务在实际投资人未出资的本金和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七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