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商品房预售合意除了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外,出卖方亦须依法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方能使该合同生效。
具体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所述,一项具备如下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将视为有效:
首先,行为人为该民事行为恰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其意思表示真实且无瑕疵;
最后,此等行为不得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能背离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明确规定,若出卖方未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与买方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则应被判定为无效。
然而,如在诉讼提起之前,出卖方成功获取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该合同可被视为有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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