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两种行为所具有的性质特征存在显著差异。
尽管离婚和无效婚姻均涉及到解除男女之间的法律关系,但实际上两者却有着本质上的差别。
2.导致这两种情况产生的根本原因亦有所不同。
离婚的起因源于婚姻关系正式建立之后,而且并非是因为婚姻行为本身违法,实质上是由于“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
然而,无效婚姻的出现则是由于违反了结婚的法定前提条件,在婚姻关系正式确立之时,违法行为便已经作为既定的事实发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