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赔偿事宜,我须指出,小产权房乃是在乡村集体土地之上兴建的民宅,未曾缴纳任何诸如土地出让金之类的相关税费。
此种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并非由国家级房地产管理机构颁发,而属于乡镇政府或者村级自治机构所签发,故又被称为"乡产权房"。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房屋并无国家核准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相应的购房合同亦无法在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进行备案记录。
故所谓的产权证书实际上远离法定有效性。
我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买卖行为并不受到法律保护。
鉴于缺少正式的房产证明文件,当面临征地拆迁问题时,购买这类小产权房的消费者将无法顺利完成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因此,争取到合理的拆迁补偿就有可能成为困扰他们的难题。
然而,尽管小产权房无法进行买卖交易,它仍然是合法存在的房产,因此在面临征地拆迁的情况下,它们的拥有者理应得到相应的补偿待遇。
这笔补偿款项应由原始房主负责领取,而由于缺乏时效性房产证明,购买这些小产权房的顾客需要与原创房主商定,遇到征收拆迁所得的安置住房以及补偿款归属于购房者所有。
如此约定能够保障,即使原创房主取走补偿款后不愿实物或现金付给购房者,后者仍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获取这部分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