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是无法将总经理作为被执行人的。
然而,若身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掌舵者并未能拿出充分证据以证明其所拥有的公司资产与自身财产之间具有明确的界限,那么就需对该公司所背负的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
倘若这位老板在出资过程中存在任何瑕疵,则应在其尚未实际支付的资本以及相应利息的范围以内,对公司债务在其偿还能力极限之外的那部分余额承担补充赔偿之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