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涉及到交通事故所引发的保险理赔程序时,其具体步骤如下所示:
首先,当事人应当在事件发生后的48小时内向相关的保险公司进行报案;
其次、进行必要的查勘和损失评估:
1)需在接到保险公司内部勤务人员的通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事故现场的实地勘察以及损失鉴定的工作;
2)督促并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完整的证明文件及相关凭证;
3)指导被保险人正确填写赔偿请求表格中的各项信息;
紧接着是审核赔偿申请表格:
1)各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内部勤务员会对被保险人提交的赔偿申请表格和支持性文件进行全面仔细的审查;
2)在对相关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后,将所有的索赔单证和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产险部的核赔科;
然后、理算和复核阶段:
核赔科的专业人员需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的理算过程,并将最终结果提交至核赔科负责人进行复查;
再次是审批环节:
1)产险部具有权限范围内的赔案件应移交至负责保险业务的主管经理审批;
2)对于超越产险部权限的情况,则需逐级上报;
最后、支付赔偿款项并结束案件:
1)核赔科的经办人员将已经通过审批程序的赔案件转交给财务部门进行付款操作;
2)保险公司的财务人员将会按照被保险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将相应的赔偿款项直接划入其中。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