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业已注册之房地产若无法完成过户手续,即便经过了正式的公证书程序,仍无法激活物权转移的效应。
然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14条之明确规定,不动产相关产权的创设、改变、转让以及消失,如需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则在记录于不动产登记薄之上之际,即产生其应有的法律效力。
此外,第215条同样也作了相应规定,阐明当当事人之间缔结有关创设、改变、转让及消除不动产物权的合同之时,除非有法律另行作出明确规定或是当事人自行达成配对协议之外,均自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具有约束力;
即便尚未完成物权登记的手续,亦不会对合同本身的有效性产生任何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