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施过程当中,如若父母的住宅不幸遭到其所属子女擅自侵占及非法出售,而卖方在这一状况之下仍然坚持出于诚挚的意图进行买购且支付了合理的房价金额,此时往往会出现这种情况:
即该处不动产已无法再由原先的所有权人收回。
然而,原始的所有权人仍拥有法定的权益去向其子女生效有关侵权损害赔偿的诉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