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撤销权诉讼中涉及到的善意第三人的相关事项:
首先,善意第三人撤销权的行使需满足前提条件,即必须在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尚未明确之前才可以提出撤回申请;
其次,若要成为撤销权诉讼中的善意第三人,那么该第三方在与其进行民事行为之时必须显示出善意的态度,这意味着他或她并未意识到此项民事活动实际上是由无权代理人实施的;
此外,撤销的内容原则上应涉及到无权代理行为的所有方面,不得仅撤销对自身不利的部分而保留有利的部分,同时也不允许第三人仅仅撤销其义务部分而保留其权利部分;
再者,撤销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应当向被代理人表达,然而向无权代理人作出的撤销意思表示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撤销权的行使并不妨碍善意第三人向无权代理人主张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