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财产保险合同所引发争端之裁判进行诉讼者,倘若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是在运送过程中的货物时,可将运输工具的登记注册地、运输的最终目的地以及保险事故发生所在地的相应人民法院视作受理此案件的合适法院。
至于针对人身保险合同所引发的争议而提出的诉讼,则可由保障对象的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