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唯一住房在符合特定条件后方可进行司法拍卖。
具体而言,被执行人如有未成年子女且其拥有自有房产,则可以申请在该子女的住所内安居;
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存在擅自转移、阻碍执行或逃避债务等情况;
或者被执行人的住宅过于奢华,超出了日常生活所需的标准,那么上述三种情况均可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查封并依法进行拍卖处理。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