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首先,若行为人在缺乏代理权、越过代理权限或代理权已经终止的情况下,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了合同,而该合同并未得到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那么该合同对于被代理人来说并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即签字他人姓名并按下自身指纹的行为则属于无效之列。
其次,如果未出现以上列举的任意一种情况,那么签字他人姓名并按下自身指纹的行为便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